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2条
第21.312条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般管理规则
已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制造人应当:
按照本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制造项目;
进行所有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系统,保证该项目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按照本规定第21.314条对已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每一型别保存一套完整的现行技术资料和记录档案;
在每一项目上标注持久而清晰的下列内容:
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
项目的名称、型号、零部件号或型别代号;
项目的序列号或者制造日期;
局方批准的CTSOA号码。
如果该项目太小或者在该项目上面标注任何以上内容是不切实际的,应当在该项目随附的适航批准标签上或者其包装箱上标注不能在该项目上标注的内容。
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项目,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到航空器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