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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3条

第21.313条 设计更改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进行设计更改的规定如下:

设计大改是指更改程度使局方认为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全面验证以确定该设计更改后的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更改。其他更改为小改。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向局方提交了本规定第21.310条第(四)项所列的文件后,可以对项目进行小改。更改后的项目应当保持原型别号并用零件号来标记小改;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大改前,应当确定该项目的新型号或者型别代号,并且按照本规定第21.310条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局方不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进行设计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