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第一章 目录 第2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