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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条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