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 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 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相关版本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