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 第21.95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95条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 第21.95条 型号设计小改的批准方式 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第21.93条 目录 第21.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