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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39条

第21.139条 质量控制系统

申请人应当表明对于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均已建立并能够保持一个质量控制系统,以确保民用航空产品的每一项目均能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