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02条
第21.302条 批准方式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方式包括:
根据本规定第21.303条至第21.308条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根据本规定第21.309条至第21.317条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设计批准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改装设计批准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型号认可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根据本规定第21.319条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