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15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5条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15条 检查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下列检查: 检查根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任何项目; 检查质量控制系统; 目击任何试验; 检查制造设施; 检查项目的技术资料档案。 第21.314条 目录 第21.3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