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41条
第21.341条 适用范围和规定
根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或者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上应当设置防火和不易损坏的清晰的标牌或标记,其内容应当包括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编号或者生产许可证编号、制造人名称或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制造日期。
航空器上的标牌应当固定在主舱门或后舱门入口附近或者机尾附近的机身处明显位置;为进行合格审定而生产的原型航空器,在取得局方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和临时登记证之前,应当在航空器上安装标牌,其内容应当包括制造人名称或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制造日期。
发动机上的标牌应当固定在易于接近并在正常维护中不可能磨损或者丢失的位置。
螺旋桨的桨叶和桨毂上的标记应当固定在非关键表面上。
安装在航空器上的规定有更换时间、检查间隔的关键性零部件,应当将零件号、序列号标记在零部件上。
非常规航空器上的标牌或标记应当固定在便于检查的适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