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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51条

第21.351条 吊销证件

第21.2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所持证件的处罚:

被局方处以暂停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并且完成整改的;

对本规定的要求存在任何弄虚作假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第21.2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

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因生产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