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9条
第21.319条 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认可
认可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的规定如下:
首次单独进口的民用航空器上的重要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设计批准认可证;中国未与出口国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录的,局方不予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书;
出口方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批准文件,相应数据、规格和使用限制;
设计所依据的适航与技术标准;
为证明符合适航与技术标准所需的设计资料、试验报告和分析计算;
符合局方规定的专用条件和特殊要求的声明;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局方经对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确认提交审定的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满足民航总局颁布的适航规章和规定的安装要求,即为该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局方不为生产设施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制造人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