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30条
第21.130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证件或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生产时,为其民用航空产品申请航空器适航证或者发动机、螺旋桨的适航批准书标签,应当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其内容包括:
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每架航空器均作过地面及试飞检查;
每台发动机或每副变距螺旋桨均作过最终试车或者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