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47条
第21.347条 罚款
第21.2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0000元;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局方处以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有第21.345条所列的违反行为之一且造成实质后果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9条,对于需要重新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而未重新申请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97条,型号设计大改不经批准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99条,不按照适航指令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设计更改方案的或者实施提出设计更改方案而不经局方批准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7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未通知局方或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3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3条或第21.318条,不按规定申请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或拒不接受局方进行适航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