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 第五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3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第二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三十二条 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三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 第四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销其资质: 第四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条…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