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