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