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3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8人;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申请之日前3年内从事过至少10项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