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4人;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