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3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