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3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