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