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