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资质证书复印件;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