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3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