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