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