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