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