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