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