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