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