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