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销其资质: 自行申请注销的; 自行停止执业1年以上的; 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