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灭火器维修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