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