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