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