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