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