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3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3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