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