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