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第六条 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 第十三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 2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 第十七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1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 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第二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3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和考核中心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制订,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附表:1.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计划(略) 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评定报告(略) 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略) 4.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式样(略) 5.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略) 附件:1. 操作技能考试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