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 考试合格项目; 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