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 2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 第十七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1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 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第二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3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