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