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