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五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