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3. 第五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