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