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